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695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

海外进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海外进修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6525



江苏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海外进修计划”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背景。为推进落实我校“中青年教师海外进修计划”,加快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海外进修人员派出、资助及考核管理,增强国际化成果产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修类别。按资助主体分为五类: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国家公派,江苏省政府或教育厅资助的江苏省公派,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政府其它部门资助的政府其它公派,学校事业经费资助的学校公派,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个人科研项目等经费资助的学科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期限和数量。原则上,教师派出期限(或累计派出期限)为1年;面向优势特色学科、博士点(培育)学科的博士后研究类进修,派出期限为1-2年。每年选派65名左右中青年教师到海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修。

第二章 选派原则

第四条 坚持“学用一致、精选精派”原则。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择优选派优秀教学和科研人员,赴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

第五条 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推行资助经费多元化,建立合理考核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第六条 坚持“政府公派优先、学校公派补充”的原则。优先推荐符合选派条件人员申请政府类公派项目。对于已具有一年及以上海外进修经历人员,不再以学校公派方式派出进修,但回国两年后可由学校推荐申报政府类公派。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七条 政治思想素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八条 资历和业绩。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须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在校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 外语要求。申请赴海外研修的教学科研人员,均须达到各类公派的外语水平要求,具体见当年选派通知。

第十条 外方邀请函。申请各类公派时,均需具有外方研修机构的邀请函。教师应根据研修需要,事先落实外方研修单位。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具体选拔条件和要求,按当年上级文件和学校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进修计划申报。根据学校人事处当年公布的教师进修计划申报通知,符合学校选派条件人员,可自行填写《江苏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海外进修申请表》,报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 部门及学校审批。各部门根据选派原则及条件,并结合工作需要,优先推荐教学科研能力较强、研修计划明确、与境外研修单位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中青年教师,并报人事处汇总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类公派推荐。学校人事处根据政府类公派条件及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向各部门下达申报指标;符合选派条件的人员,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部门;各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和选派类别,择优遴选,报送人事处;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审。

第十五条 学校公派选拔。参加学校公派选拔的教师,须服从政府类公派推荐申报安排,否则不作为学校公派遴选对象。在政府各类公派项目遴选结束后,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及外语水平,通过评审方式分类择优选拔学校公派对象。其中,以学科专业建设经费资助为主,或以个人科研项目经费或外方合作导师经费全额资助的,可凭外方邀请函和相关资助证明优先派出。

第十六条 公示和审批。各类公派推荐或入选名单确定后,公示后报校领导审批,并将政府公派推荐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外语培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英语强化培训。

第十八条 政府公派人员生活费资助标准。政府公派人员派出期间境外生活费用,由相应派出机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当年度选派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理工科教师中,政府公派不满1年的,可以学校公派方式配套延长至1年,延长期间的在外生活费用参照学校公派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公派人员生活费资助标准。学校公派人员派出期间境外生活费用,由学校、学院(学科专业或科研经费)及个人共同承担,资助额度为当年政府公派资助标准的90%。具体资助比例为:

1)以博士后研究类形式出国(境)进修的,派出期间境外生活费用的80%由所在学科(专业)承担,20%由学校承担。

2)省优势(重点序列学科)、省重点学科、省品牌立项建设专业学院教师(不含博士后研究),派出期间境外生活费用的50%由学校承担,40%由所在学科和专业承担,10%由个人承担。

3)其他学科专业教师(不含博士后研究),派出期间境外生活费用的70%由学校承担,20%由学院承担,10%由个人承担。

4)以项目合作研究形式出国(境)进修的,派出期间境外生活费用全额从其个人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往返机票。学校资助政府及学校公派出国人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不超过6000元,超出部分可从个人科研经费列支,无相关科研经费人员超出费用个人自理。机票购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资待遇。海外进修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江苏科技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殊补贴。政府类公派人员进修期满按期回国并考核合格后,学校将给予相应配套生活补贴:奖励国家公派人员2万元、省部级政府公派人员1万元、教育厅公派人员0.5万元。

第六章 派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格有效期。公派进修资格保留期限为一年。取得派出资格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出国(境)研修,否则将取消本次派出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公派海外研修项目。

第二十四条 派出变更。公派出国国别和研修单位确定后,原则上不接受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及延期派出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派出协议。派出人员出国(境)前,须与相应留学资助机构签订《公派海外进修协议书》,并向学校缴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按期回校后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具体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数额、违约金比例标准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六条 信息沟通。派出人员在海外学习期间,应与学校和所在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所在部门应加强督促;同时应加强与境外研修单位及个人的合作交流,了解研修单位的人才及学科前沿信息,做学校与国际接轨的桥梁。

第二十七条 学习纪律。出国期间,原则上不得携带未成年子女出境伴读,并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要求退还出国期间政府或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期限延长。派出人员学习期满后须按期回校工作。确需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在批准期满前1-2个月内凭国外邀请函、资助证明和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和预期目标,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经审批同意后,延长期间,在外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可享受学校基本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但业绩津贴不再发放。逾期未归或未经同意擅自延长者,工资封存,并按协议书约定或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未经同意提前回校者,学校将视情况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回国报到。派出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至所在部门、人事处报到,提交有关进修成绩(经历)证明、研修导师的综合评价意见、《江苏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海外进修回国登记表》。

第三十条 服务期限。派出人员进修期满回校后,在校工作服务期限需延长5-8年,具体以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岗位考核。按期回校的派出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年度工作考核视为合格,可按政策规定参加晋升、晋级。派出人员在出国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与学校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第七章 成果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期间。派出人员回国两年内,均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留学研修成果考核,考核期间为出国当日至回国后两年内。政府公派人员同时还须履行相应资助机构的考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 考核指标和考核要求。

1.考核指标

1)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外,其他派出人员进修期间均应系统地随堂听1-2门相关课程,做好听课笔记,并提供对方任课教师出具的证明材料。

2)定期与研修导师进行学术交流,参加所在科研团队例会,记录每次讨论要点,并提供由研修导师出具的证明材料。

3)每季度向所在部门汇报在外学习工作情况1次,并填写《江苏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海外进修季度报告》。

4)回校后一个月内作1次校内公开访学报告,并提交报告提纲。

5)进修6个月的,与海外人员合作发表SCISSCIEICSSCI收录期刊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与海外人员合作发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1篇;进修12个月及以上的(不含博士后研究类),以第一作者与海外人员合作发表SCISSCIEICSSCI收录期刊论文1篇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篇,或与海外人员合作发表SCI一区期刊论文1篇(均以录用为准)。

6)以博士后研究形式进修的,以第一作者与海外人员合作发表ESI收录期刊论文1篇和国际学术会议论文1篇,或与海外人员合作发表极高影响因子(影响因子10.0以上)期刊论文1篇(均以录用为准)。

7)主持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科研计划项目1项。

8)促成研修所在学校(或团队)与我校达成科研合作、合作办学意向。

9)开设一门全英文教学或双语教学课程(引进并使用原版教材)。

10)推荐引进一名及以上海外优秀人才,包括海归博士(后)、海外助理教授及以上人员,并与我校签订引进意向协议。

2.考核要求

研修期限为6个月的,应满足考核指标中的第(1-5)条、同时还须满足第(7-10)条中的任意1条要求;研修期限为12个月及以上的(不含博士后研究类),应满足考核指标中的第(1-5)和(7)条、同时还须满足第(8-10)条中的任意1条要求;以博士后研究形式进修的,应满足考核指标中的第(2-4)、(6)和(7)条,同时还须满足第(8-10)条中的任意1条要求。

其中,成倍超额完成论文类考核指标要求的,可视同满足第(7)条或第(8-10)条中的任意1条要求;主持申报成功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科研计划项目的,可视同满足第(5)条或第(8-10)条中的任意1条要求。

第三十四条 考核程序。派出人员在回国两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海外进修考核表》,连同相关成果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并交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考核认定后,出具《江苏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海外进修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考核等级。在规定考核期限内,顺利完成学校规定考核指标要求的,海外进修考核为合格;未参加考核或未完成考核指标要求的,则考核为不合格;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期或提前回国或因个人原因中途放弃研修提前回国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奖惩。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学校承认其海外研修经历,并拨付政府类公派人员相应配套补贴。取得显著进修业绩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奖评优、项目申报时,将优先推荐。

考核不合格人员,学校不承认其海外研修经历,不能在职称评审、人才工程申报、岗位和职务晋升时作为相应条件使用,并且不再拨付政府类公派人员学校配套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自费公派海外进修的教师回校后,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的工龄照计,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派出的,仍按原有办法和规定管理;本办法发布之后派出的或延长研修期限的,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江科大校〔201056号、江科大校〔2011198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5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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