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职务评审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4年3月18日
江苏科技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工作补充规定
(试行)
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导向作用,鼓励教师专心教学,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资历要求
对于50周岁及以下人员,申报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体育学科、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时,须有连续半年及以上的出国(境)进修、学习经历。
二、教学与科研业绩
1.任现职以来,各项业绩均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任职条件和学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未达到学校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部门推荐、报人事处审核,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按学校当年下达的优秀教学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指标,向相应学科评议组推荐申报晋升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的最低任职条件参评。
(1)学生评教满意度平均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学院组织的近两年同行评价(如专家听课,每年不少于3次)优良率为85%及以上;
(2)获得校级优秀教学质量奖,且学生评教满意度平均得分在85分及以上或学院组织的同行评价优良率为85%及以上;
(3)获得省级讲课比赛奖励或校级讲课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学生评教满意度平均得分在85分及以上或学院组织的同行评价优良率为85%及以上。
2.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3.指导学生获得学科竞赛奖、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奖,并具有颁奖部门提供的教师获奖证书(证明)者,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认定,可视同为相应的教学成果获奖。
4.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报晋升高校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在满足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任职条件情况下,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者,可视为满足学校规定的对科研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教学质量综合考核
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内容包含5个单项,分别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教书育人;每个单项有4个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差。
1.单项考核标准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的,相应单项考核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1)无固定教材(或讲义、研究生教学参考书),“教学内容”单项考核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2)仅使用电子讲稿、无任何板书配合者,“教学方法”单项考核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3)无教案、讲稿,或不按规定答疑、批改作业,或无校级及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或成果(前三名)者,“教学态度”单项考核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4)学生评教满意度平均得分低于80分者,“教学效果”单项考核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5)教学过程中散布不当言论,并经查实者,“教书育人”单项考核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2.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优秀等级标准
在5个单项考核中,获得3个及以上“优秀”评价,其余为“良好”评价,可认定为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优秀”;获得3个及以上“优秀”评价,其余为“中等和良好”或“中等”评价,并且“教学效果”评价为良好及以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优秀”。
(1)学生评教满意度平均得分须在90分及以上;
(2)学院组织的近两年同行评价(每年不少于3次)优良率为85%及以上;
(3)获得校级优秀教学质量奖;
(4)获得省级讲课比赛奖励或校级讲课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良好等级标准
在5个单项考核时,获得4个及以上“良好”评价,或3个 “优秀”评价,其余为“中等”评价,其中“教学效果”评价须为良好及以上,可认定为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良好”等级。
4.考核办法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名阶段,学院成立由7-9人构成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报学校人事处审批。组长由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院领导、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
考核过程中,首先依据上述单项考核标准,认定是否存在不良事项,并视事项不良程度确定相应单项考核等级;再根据学生评教、同行评价、教学获奖等情况,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其他单项考核等级;最后按照上述教学综合考核“优秀”和“良好”标准,确定拟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正高和副高职称人员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等级,并在学院内部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填入相应人员的职称申报表,报人事处进行申报资格复审。
四、附则
1. 具有博士学位的实验教学人员,可申报晋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岗位性质保持不变。
2.获得绿色通道申报指标的优秀教学人员,带指标参加所在学科组推荐评审,且该指标仅限于优秀教学人员使用。
3.本规定“资历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江苏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补充规定》(江科大校人〔2010〕211号)同时废止。
4.本规定是对《江苏科技大学教授资格条件》和《江苏科技大学副教授资格条件》(江科大校〔2012〕124号)的补充。凡以前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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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