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江科大校〔20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构建教学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学校建立本科教学督导制度。为保障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目标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校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活动进行有效检查、评估和指导,监督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不断促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跟踪督查教学工作活动,掌握教育教学各环节的运行状态,反馈教学信息,监控教学质量;帮助、指导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提高教师教学发展水平;检查教学管理情况,分析、研究与教学建设、教风、学风等相关的共性问题,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具体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范围涵盖每个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环节,以及所有教师和教学相关人员。保障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促进提高青年教师教学发展水平,是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

第五条   学校施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教学督导组织承担相应工作职能。每学年及每学期的校、院教学督导工作都应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确保取得最大的工作实效。

第二章 督导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开展活动,负责全校范围的宏观督导工作。督导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一般为两年。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内的督导专家作适当调整或补充。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聘请退休或现职的教学水平高、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热心教育工作的教师或管理干部担任,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履行下列职责:联合教学主管部门制定学年、学期教学督导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教学督导落实与执行情况,对全校教学工作提出优化意见和改进建议;组织督导专家学习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政策和制度,开展相关的专项调研活动,进行教育理论、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估的深入研究。组长、副组长不再兼任学院的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教学质量管理科及教务处其他有关科室承担督导专家组的秘书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设例会制度,每学期集中召开2次以上工作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组织开展工作部署、情况交流、问题研讨、业务学习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各学院设立院级教学督导专家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学院各教学及相关管理、保障环节的具体督导工作。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由学院聘任。学院应参照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的聘期年限、工作职责和要求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各学院每学期初应将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工作目标和活动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督导专家组分别在校、院两级层面上,开展课堂和实验实践教学质量、考试秩序、教学档案、教学管理、保障服务、基层教学单位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检查、督导工作,参与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和教学评优、教学建设项目评审等活动,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咨询意见,落实学校、学院领导委托的其他调查研究、教学指导、评估检查等专项任务。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课堂听课对象为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开新课的教师、外校调入或外聘来校新开课的教师,以及学生反映教学效果需要较大改进的教师、申报“优秀教学质量奖”和其他教学奖项的教师。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实际操作和实验报告批改情况等。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对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和答辩环节进行过程检查,对校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考试巡视和检查。进行期末课程考试、全国及全省性学科等级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监督监考纪律、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

第十七条  教学档案检查。定期对教研室活动记录,授课计划,教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报告,考查课考核资料,作业批改典型资料等教学档案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和保障服务检查。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辅助教学主管部门开展各类教学活动的秩序检查。

第十九条  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授课效果欠佳的教师提供“诊断”和辅导。

第二十条  教学评优与建设项目评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教学评奖、评优和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主要通过听取学院汇报、实地资料抽检、走访座谈、重点或随机听课观摩等方式,对各学院及有关部门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工作效果和质量进行宏观评价和监督,侧重阶段终结性评估和指导。各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针对本学院各项教学和教学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具体开展教学监督和指导活动,侧重过程性跟踪检查、监管和督导。

  第四章 督导工作权力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可根据个人工作需要直接出席学校教学工作例会和其他非保密性专项教学工作会议;有权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进入任何教学活动现场直接了解情况;对全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教学规定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批评、纠正和举报。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可在所属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活动范围内行使如上职权。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对教学单位或教师的教学工作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价时,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执行常规督导工作任务时,应尽量佩戴学校或学院统一颁发的“教学督导专家”胸签。专项或阶段教学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专家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合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和教学主管部门填写或撰写相应工作评价、总结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管理及相关服务、保障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主动配合教学督导专家开展检查、指导工作。要虚心听取督导专家对纠正、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就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与督导专家进行交流和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为所属的教学督导专家组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每学期末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成效为督导专家核发适当的工作报酬,具体标准由学校和学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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