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基本规程》的通知
各学院、蚕业研究所,有关部门: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8年5月22日
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关于高校教学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教学活动有效开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学是学校教育事业的主体和基础,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点和关键。学校各方面工作必须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遵循教育教学活动规律,强化教学工作规范意识,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校达成人才培养目标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建设、核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制定培养方案应符合人才成长和教学工作规律,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学校一般每隔4-5年组织一次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
第四条 制订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
1.调研论证与方案制订:广泛调查相关领域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最新需求,学习、领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工作要求;各学院组织制(修)订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牵头落实具体工作。
2.审定与批准:培养方案需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学校相应学科专家组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个别专业制(修)订培养方案,可由学校专业规划与建设委员会代行评审);报学校审批,由校长签批后执行。
第五条 培养方案实施工作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若确需调整,应由专业所属学院在安排相关教学任务前提出书面请示,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若变更较大,需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教务处组织学院编制学年、学期教学任务执行计划和教学进程安排,落实学期理论课程及实验实践性环节的教学任务,编定各类教学班教学活动安排表,组织开展学生选课、上课、考核等各项教务管理工作。
2.教务处组织学院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具体编制各项教学活动实施计划,如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军训和社会实践等环节的具体教学工作计划。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教务处对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汇编,通过部门网站、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书面印制成册等方式向各有关部门、学院及师生发布。
三、课程开设
第八条 学校依据培养方案开设相应各类课程。各门课程均应分解、承载相应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的达成任务。全校课程按开设目的和内容性质,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按专业修学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按教学内容和授课方式,分为理论课和实验、实践性教学环节。公共通识基础课由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实际需要,协调相关学院统一开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由相关学院依据既定培养方案的计划要求,落实课程开设任务。
第九条 开课学院应按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要求组织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含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大纲具体规定了课程的教学目的、选用教材、教学内容及其基本要求、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等,是有效落实教育思想、实施培养方案、达成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是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建设、评估学习情况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教学大纲的集中编制或修订均需通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
第十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
1.主讲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较好;
2.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和教案编制规范、科学合理,符合学校要求;
3.至少编写完成规定比例的讲稿,其余部分有较为详细的讲授提纲;
4.有适用的教材、讲义(含实验、实习指导书)及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5.已为实验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教学做好相应的条件准备。
此外,课程开设学时原则上至少为16学时,否则列为讲座。修读人数不到15人的课程,一般不组班开课。
四、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包括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等,应具备以下方面的职业素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治学严谨,师德高尚。
2.在教学观念和实际工作中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以良好的学生学习效果作为教学工作的价值追求。教书与育人相结合,重视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素质的培养;既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3.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既要以教学为基础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4.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学理念;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持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 新进校教师均应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高等教育的理论和方法,熟悉教师工作职责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为顺利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均需设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必须亲自承担一半以上的课程内容主讲任务,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实行课程组团队教学的,需明确主持教师,由其对课程提出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担任主讲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学校培训考核合格。
2.有一年及以上助教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3.了解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标准;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课程教学内容,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能够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恰当使用教学手段,合理选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4.开新课的教师应对课程涉及学科的相关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足够数量的学术和教学资料;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好授课计划和教案,至少编写完成1/3的讲稿;经相关教研室(系)同行评议,试讲水平达到合格要求。
新上课的教师应在上款规定基础上,写出1/2以上的讲稿,由教研室(系)抽取相应章节进行至少2次的试讲,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全面助手。辅导教师必须随班听课,钻研教学内容,学习教学方法;要协助主讲教师或独立承担课程中的实验课、实习课、见习课、习题课等;要进行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记载学生平时学习成绩;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还应积极完成主讲教师要求的其它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须设主讲教师,其所具基本条件与理论课程主讲教师相同。课内实验的教学由所属课程的主讲教师总体负责,主讲教师尤其要在实验内容总体设计、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等环节发挥主导作用。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准备、设备设施维护、实验教学指导等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任务一般由教师所在学院下达,非特殊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主动、认真地完成教学任务。具有教授和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积极承担本科生的课程教学和课外讲座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上1门课。
第十八条 高水平的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其聘任条件参照对校内教师的要求进行,具体聘任和审批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均应选用教材,对确无合适教材可选用的,要指定教学参考书。应优先选用国家级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和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规划教材。要注意选用新近出版的教材。由学校列入自编计划的讲义可作教材使用。
第二十条 课程教材的选用应由主讲教师或课程教学小组推荐,填写学期教材选用表,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教师不得在课堂上向学生出售包销教材或使用未经学院批准的教材。教材订购和供应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在选定好适用教材的同时,应明确与教材相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便于学生课外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材选用质量实行评价制度。各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本学院的教材选用质量,指导教材建设工作。开课学院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其他相关教学要求及学生反馈意见,定期组织教材选用质量评价工作,评价为不适用的教材不得订购使用。
六、备课
第二十三条 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工作的基础环节,是上好课的前提。任课教师应遵循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充分备课,认真做好授课准备。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熟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理念,树立本科教学的全局观。认真研究授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在充分备课基础上编写教案和讲稿。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习基础,结合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合理确定具体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教案编写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授课内容提要,讲授思路和重点、难点的解决办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考核检测及相应成绩评定方法等。教案应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适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教师开课前要依据教学大纲制订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对课程开设的基本信息及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时间进度、教学方法、学习要求、考核评价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等进行总体安排和描述。任课教师应按授课计划确定的教学安排开展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凡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联合开展课程教研活动,如集体备课、研究教学方法、分析教学情况、统一教学要求,同步教学进度、进行考核命题、协作批改试卷等。
七、理论教学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于首次上课时进行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了解。要通报授课计划,说明课程的教学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对课堂出勤、纪律、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各环节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告知课程考核资格审查条件等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课堂讲授时,既要确保知识体系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整洁美观,课堂用时分配得当。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学术观点及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开阔学生视野,培养批判思维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三十条 教师要努力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要综合运用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结合教学内容的特点,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和品德修养。
第三十一条 维护课堂良好教学秩序,对学生加强学习行为管理,是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任课教师要经常检查、分析学生到课情况,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可无视和放任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玩弄手机不专注听讲等违纪行为和不良习惯。对无故缺课时间超过1/3及的学生,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对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的重要问题,应于课后直接向学生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或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调整教学安排的,需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因停课所缺的课时,应安排补课。
第三十三条 组织习题课或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知识、培养正确思维方法、训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拟定好训练和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在教学过程中要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问题的探究和讨论方向。既要引导学生领会、交流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和创新性观点,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思辨和表达能力。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开展课外教学辅导,把课外辅导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伸。要向学生公布辅导答疑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辅导过程中,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独立探究、勤于钻研的习惯和能力;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对学习优秀和困难学生实行区别化教学,使不同学生都能得到很好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每门课程均需布置作业。任课教师应要求学生完成修读该课必需的作业量,并进行认真、仔细的批改。对不能按时完成或抄袭作业者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体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在课堂上进行讲评纠正。教师应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作评价记录,并记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注意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心理动态。要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适当改进教学方法,及时调整授课进度,力求“教”与“学”的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工作的满意率。
八、实验(实践)教学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军训等教学形式,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达成人才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实验(实践)性教学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包括课内实验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各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要确保实验项目开出率达100%,要开出足够的综合、设计性实验项目。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环节及其他实验实践环节的理论性教学部分,其工作应要求参照第六、七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教师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在教学前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所有实验必须亲自试做,取得可靠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作出实验报告。预做中发现的问题在学生实验时应加以防止或指导学生予以正确处理,确保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就实验目的、仪器应用、实验中有关注意事项和安全基本知识等向学生讲解,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鼓励教师开发实验预习、实验模拟软件。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对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做相应记录,作为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教学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实际工作感性认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教学实习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进行,实习单位和地点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和实习指导教师联系落实。多名教师承担同一实习教学任务时,由学院指派1名教师作为领队,全面负责该项实习教学工作。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或任务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实习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指导教师于实习开始时,应组织学生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部署实习任务,进行教学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在实习过程中,要到实习现场直接进行教学指导,要跟踪了解学生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解答和处理出现的疑难问题。要指导学生做好实习笔记,结合实习内容布置适量作业,组织交流研讨活动,多方面培养学生收集资料、采集数据、总结归纳和撰写实习报告的能力。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是与某些重要课程配套开设的综合性、创新性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课程设计的内容选题,编写设计指导书或任务书,制定设计工作计划,做好必要的教学资料准备。
指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指导学生拟定正确的设计思路和实施方案,着力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应每天到岗做具体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注意调动学生完成设计任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独立工作过程中得到充分的锻炼和提高。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学术规范、知识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尽量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学生设计(论文)选题。选题内容要利于学生理论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全面培养。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一般包括选题开题、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环节。指导教师要在研究思路、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诸方面,定期对学生工作进度和阶段成效进行检查和指导。要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对无故拖延和质量不达要求者,应要求限期补做和修正。
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任务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并根据学生的态度、能力、完成质量等撰写评语。
九、成绩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出的各门课程,在教学过程结束时均须按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授课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学生成绩。课程考核是检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学院和任课教师,都要严肃、认真地组织、落实课程考核工作。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试一般由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以所学知识掌握及其运用能力的期终测试(或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实施的多次测试)结果作为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主要依据;课程考查一般由任课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在教学过程中自行安排,学生课程成绩可结合阶段测试、课堂表现、课外作业、课内论文(设计)完成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教师应按授课计划确定的各环节所占比例核算学生总评成绩,不得随意通过加减平时成绩调节、更改总评成绩。有课内实验的课程,其实验成绩必须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总评成绩。
第四十四条 学院和教师要积极推进课程考核改革,不断探索适合课程特点的考核模式和评分方法。考试课程(特别是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应根据学科知识特点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条件允许的课程要实现教考分离;考查课程可在规定要求下综合运用多种适宜的考核方法,注重学生相关素质和能力的过程养成教育。考查课程与考试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教学活动中不得随意降低教学工作标准,不得放松对学生的学习要求。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认真完成好课程考试、课内测试的命题、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任务。要严守试题秘密,严格按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任课教师在考核前不得有针对性地为学生划定复习范围,不得泄露、暗示考核命题内容。教师在监考工作过程中,应防范、严查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不得姑息放任,要维护严明的考风考纪。
第四十六条 课程考核阅卷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多人授课的课程应尽可能做到流水阅卷,集体评分,减少个人因素对成绩评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考核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学生课程成绩一经提交,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教学工作总结,对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进行深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教学档案
第四十七条 教学档案是真实反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情况和实际发展水平的重要载体,做好教学档案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各部门、学院和教师、管理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在本职工作中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凭据、参考作用。
第四十八条 教学档案应为学校规定保存的重要原始材料,凡在管理、教学和改革建设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声像媒体等材料均属教学档案。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档案、教务管理档案、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学生学籍学业档案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随时注意归档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力求保持教学档案的真实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课程教学资料是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课程归档资料至少有:试卷命题审批单、样卷(AB两套(授课形式为单独辅导的为一套),含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学生考试答卷(含补考答卷,全部)、平时成绩记录表、课程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及教学情况综合分析表。
考查课程归档资料至少有:考核命题(含相应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报告、论文(设计)、大作业等形式考核的,应拟定评分原则)、2套以上的学生考核完成材料、平时成绩记录表、课程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及教学工作分析总结表。凡纳入总评成绩的考核项目,每次的命题及学生完成材料(2套以上)均应归档。
第五十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要完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教学档案的提交、整理、交接、立卷、归档、借阅、销毁等工作环节都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要明确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结合日常业务活动提出规范要求,保证做好各类文献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十一、教研教改
第五十一条 具有先进、丰富的教育教学思想,是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应自觉学习教育学理论,了解国内外相关教育领域发展动态,注意教育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与更新,不断总结和掌握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持续改进实践工作,努力适应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新形势及其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需要。
第五十二条 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是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的一项基本任务。教师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不断提升高教理论的学术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研究内容适应国家、行业和江苏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形势,紧密结合学校教学工作需要,以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五十三条 推进教学改革、搞好教学建设,是教师的常规性工作任务。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主动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创新改革,积极参与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团队、学风等方面的教学基本建设,深入开展以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实践改革。
第五十四条 教研室(系)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大类所设置的基层教学教研组织。教师应主动参加教研室(系)开展的教学研究、教学专题研讨、业务交流,以及集体备课、观摩教学等活动,积极完成教研室(系)安排的各项教学和改革、建设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每次教研室(系)活动都应做好活动记录,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并于年终对教师出席活动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十二、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全面履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学岗位的工作职责,主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学校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对查实有违师德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并在各项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日常教学督导检查制度,设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专家组,跟踪督查全校各项教学工作活动的开展情况。督导专家有权对全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教学规定或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举报。各部门、学院及教师、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者均应接受督导专家组的督查指导。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在编任课教师都应接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表彰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对考核结果较差的教师所属学院给予工作指导和帮助,对指导帮助无效者暂停安排教学任务直至转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管理、保障服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杰出教学成就奖、教学名师奖、学年教学优秀奖、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成果奖等专项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无理拒绝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对在教学活动中发生教学事故或出现违纪行为的教师及管理、保障服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程对普通全日制本科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做总体的原则规定。学校在此基础上,对部分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重点环节另行制定工作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苏科技大学教学工作基本规程》(江科大教〔2004〕140号)同时废止。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